自刑

自刑是地支相刑的一种特殊形式,特指辰、午、酉、亥四个地支各自与同类相遇而产生的刑害。因其禀受极盛太过之气导致自我伤害,且无其他地支相加,故得此名。

自刑指地支辰、午、酉、亥遇到同类(即辰见辰、午见午、酉见酉、亥见亥)所形成的刑克关系。为什么这四个字被称为自刑?原文解释,在十二地支的组合中,其余地支多有互相相刑的关系,唯独这四位没有别物相加,属于自己刑自己。从五行之气来看,辰是水之墓,水满则溢;午是火之旺,火暴则焚;酉是金之位,过刚易折;亥是水之生,旺极则朽坏。它们都是因为自身禀受的气息过于强盛,从而导致自我伤害生出灾祸。命局带有自刑,处生旺之地主性格沉静内毒,处死绝之地易有肢节手足之灾;入贵格主有机变权谋,入贱格则多忧虑愚顽、自残自害。

各禀已盛太过之气而自致祸,故曰自也。《三命通会》·卷02(12) 原文 →